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全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全喜与被执行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2020)新2822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喜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飞支付欠款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于2021年7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飞银行存款共计1,640元;通过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在本院在执行的与本案同一当事人的另案中正在处置,等处置结束后向本案分配;于2021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飞名下×××号东风牌汽车,因系轮候查封且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飞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李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轮台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2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全喜对被执行人李飞享有98,360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