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立新街三委(繁盛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梅,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晶,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立军因与被申请人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棱二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2民终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秦立军申请再审称:一、绥棱二塑公司以欺骗胁迫的方式与秦立军签订了案涉劳动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对案涉劳动合同中合法条款和违法条款进行确认;二、绥棱二塑公司应按2015年黑龙江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原审法院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绥棱二塑公司应以其岗位参考工资1500元为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原审法院判令其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绥棱二塑公司已经违法解除了其与秦立军的劳动合同,故其无权代秦立军缴纳医疗保险金,应返还秦立军已交给单位的1800元医疗保险金;五、绥棱二塑公司应承担保全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立军并未举示绥棱二塑公司以欺骗胁迫的方式与其签订案涉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以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其该项主张正确。秦立军主张其离职前没有工资收入,绥棱二塑公司应以其岗位参考工资1500元/月为标准支付工资,并按照离职前2015年黑龙江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但该1500元/月工资标准系与销售任务量相关联,且该标准系秦立军离职后绥棱二塑公司与其他人员所签订,其离职前一年度并无工资收入,故秦立军主张按照1500元/月为标准支付工资、2015年黑龙江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并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绥棱二塑公司系依秦立军申请向医疗保险部门代缴医疗保险,原审法院判决其不予返还亦无不当。诉讼保全费用并非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范围,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秦立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秦立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尧 审判员 李伟鹏 审判员 刘显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安伟亮 书记员柳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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