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万花,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茅江大道特一号行政楼四楼(洪湖职院内)。
法定代表人:詹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荆州尚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深港国际一期小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舒孟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琴、屈金城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尚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肖琴、屈金城与洪湖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肖琴、屈金城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琴、屈金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肖琴、屈金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肖琴、屈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