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严志祥与被告王书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志祥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聘用原告至其承包的南京江北江湾新城小区室内装修工程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工资按每天200元计算。截止工程结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并于2020年1月23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3人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至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书友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被告王书友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王书友聘用原告至其承包的南京江北江湾新城小区室内装修工程从事木工装修工作。截止工程结束,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工资1500元。后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原告木工工资1500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该欠条出具后,原告经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工资1500元,理应及时结清。然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致本诉发生。故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志祥劳务报酬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书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