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保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杨荣福(杨荣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保屯与杨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荣福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荣福的银行存款3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邵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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