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郝某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郝某友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友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郝某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某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