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赫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任家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赫冉与被告任家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赫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赫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赫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赫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段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长健 书 记 员 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