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霍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