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矫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矫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矫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刘美红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26号1号楼2单元2101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矫某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刘美红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处。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矫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