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 委托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珈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夏添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