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蔡铁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溪市,现住兰溪市。

被告:吕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蔡铁凝与被告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铁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常向原告借资金周转,截止到2020年11月3日,双方经核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伍万元整。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蔡铁凝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并承诺按月息1分5厘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主张权利,被告却以多种理由拖延,回避,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失信、违约,实出于无奈,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从2021年6月25日起按年息15.4%支付利息,并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吕艳未作答辩,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并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吕艳多次向原告蔡铁凝借款,截止到2020年11月3日,双方经核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时归还借款,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铁凝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蔡铁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吕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