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住山西省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1,住山西省怀仁市。 第三人:王某2,住山西省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第三人王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赵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赵某已预交),由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斌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