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心大街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8065130912。
负责人:李庆新,行长。
被执行人:尚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尚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