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C栋2404号。
法定代表人李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思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思予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长沙熊熊大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