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和平街东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丛日光,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艳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北票市。
被告: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石俊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阳、石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