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黄某与施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山民调初字第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施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通山民调初字第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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