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告:刘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敏与被告刘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敏负担。审判员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