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国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超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国超应当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本金19573.84元及利息5532.87元、仲裁费2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超的支付宝余额为270.47元,已依法予以扣划。上述款项在扣除应由被执行人杨国超负担的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220.4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杨国超采取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国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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