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河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正方,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周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与周正方、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00元,案件受理费2031.26元减半收取1015.63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立案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银行、工商、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已查封,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19年6月24日通过传统查控对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