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杨涛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担保人:杨臣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赤水市(现住赤水市),系杨涛涛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兴元与杨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杨涛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向张兴元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2021年8月16日,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杨涛涛所欠张兴元执行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杨臣秀偿还;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杨臣秀承担。二、杨臣秀于2021年8月16日当庭转入5,000.00元到法院账户,由法院兑付给张兴元;余款5,086.00元(含案件受理费36.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付清。款由法院收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