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新华路二段5-3号。 负责人:李舒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鹏,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 负责人:傅殿群,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孙德武等相关人员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白云鹏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 锋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袁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