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户籍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与原告系母女关系,现住太原市。

被告:于某,户籍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前岳母,2018年被告因赌博欠账172000元,自行无力偿还。被告三番五次苦苦哀求原告,原告为了维护女儿家庭婚姻稳固,用自己的养老钱借给被告,被告从原告处借走172000元整,并当场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但仍无法维护女儿的婚姻。被告与女儿离婚近两年,原告多次通过各种途径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迟迟不还,现已无法协商解决。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70000元整,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于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异议,涉案款项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我与张某在2018年12月离婚的,涉案款项发生在2018年11月。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于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太原老妈(李某)172000元整。借款人:于某”。原告李某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7日向被告于某账户共计存入171939.7元。

另查明,被告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系原告之女。被告于某与张某于2018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就共同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存款归各自所有。

以上事实有《借条》、存款凭证、离婚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于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提供的存款凭证,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辩称涉案17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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