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书羽,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LO CASTRO VITO,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18号。
负责人:吴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凡,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海南天力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格林梦别墅C栋)。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O
审理经过CASTRO VITO,一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一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一审被告海南天力实业发展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根据本案争议的标的金额,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
17 723.1元;扣除已经交纳的70元,京达公司还需补交17 653.1元。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京达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京达公司应在7日内即2021年7月28日前交纳相关费用,其并未按时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即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 LO CASTRO
VITO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属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案件。现上诉人京达公司未依法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张稚侠
审 判 员 赵 彤
审 判 员 汪 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李惠莹
书 记 员 门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