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佟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郭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贺仁杰与被告李佟佟、郭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贺仁杰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静静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仁杰撤回对被告郭静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仁杰撤回对郭静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