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杭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一审被告:梁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一审被告: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一审被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杭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乐及一审被告梁军军、雷刚、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锦农商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锦农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内蒙古杭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