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斌,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姜伦,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久匠门窗有限公司,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范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QFJ0144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斌与被告姜伦、连云港久匠门窗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斌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姜伦、连云港久匠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窦 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