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汪志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张猛与汪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汪志青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猛借款本金45785.58元,及逾期利息(分三笔计算,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以978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480元。因汪志青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265.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94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汪志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至7月期间,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志青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状况。根据反馈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2月19日、2022年4月26日期满),扣划银行存款1031.24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人可受偿437.2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24日期满),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志青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6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437.24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到的部分银行存款及暂无法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