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卫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21197002038091,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郁梅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01197504094769,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卫明、郁梅方罚金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卫明、郁梅方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卫明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郁梅方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5日给被执行人王卫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给郁梅方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3月16日委托南宫市人民法院查询郁梅方不动产情况,暂无发现不动产信息。因南宫市人民法院回复因疫情原因,暂停办理所有受托事项。
4、被执行人王卫明已履行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递交缴款票据。
5、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郁梅方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6、3月30日划拨郁梅方银行账户存款共21698.05元。4月20日将此款发放,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郁梅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