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赵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赵德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赵德忠用以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全部用于偿还本案欠款,直至(2021)吉0291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李军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德忠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XX路XX号XX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产的查封。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书面通知法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长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91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