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景辉,男,****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春,总经理。
被告吉林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牡丹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辉与被告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吉林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辉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公司无法查找,欲与法定代表人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00元,减半收取2616.00元,由原告张景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