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王继生,男,60岁,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洪武与被告王继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丁洪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洪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洪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洪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