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举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铭升坤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街西段南侧E-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3WK3Q1X。
法定代表人:何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丰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可、冯占彬因与被上诉人王举学、四川省铭升坤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曾丰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造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上诉人冯占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