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明辉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7)粤51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没收随案移送的盐酸133桶、硼酸11包、硝酸5桶、铬酐5桶、锌板40块、镀好牙条9捆。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执行立案须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的涉案盐酸133桶、硼酸11包、硝酸5桶、铬酐5桶、锌板40块、镀好牙条9捆已是实际扣押,不存在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应予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移送执行没收财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