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黄从国。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从国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公告费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黄从国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