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段**号金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柯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蝶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段**号红星大厦**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美珠。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蝶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