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玛央增,西藏索县人。
被告普扎,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白玛央增、普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白玛央增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原告白玛央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玛央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