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涿鹿县保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涿鹿县保岱镇下洪寺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涿鹿保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保岱镇下洪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涿鹿县保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岱镇)诉被告涿鹿保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得煤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保岱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306048.4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0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被告租赁原告土地178.306亩,约定每年1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土地,但被告多次违约,2020年1月10日被告承诺在2020年底前付清2019和2020年的租金,如不能给付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保得煤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1月1日原告保岱镇与被告保得煤炭公司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被告租赁原告土地178.306亩用于经营,每年每亩土地租赁费700元,每年11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当年的租赁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付给被告,被告自2017年起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93208.4元,同时向原告承诺在2020年底前向原告支付2019和2020年的租赁费,如到期未付,承担从2019年11月30日起的同期贷款利息。截至2020年底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306048.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承诺书、银行汇款回单、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岱镇与被告宝得煤炭公司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在2020年底前向原告支付2019和2020年的租赁费,否则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按承诺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涿鹿保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涿鹿县保岱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费306048.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租赁费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