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宗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卫华,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明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蒋宗锡与被告蒋明胜、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蒋明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少波 人民陪审员 邓松清 人民陪审员 向子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