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6051414。 被告:李延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1010891。

审理经过

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无法找到,本案事实无法查明,故裁定驳回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房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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