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6051414。 被告:李延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1010891。
审理经过
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无法找到,本案事实无法查明,故裁定驳回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房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