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寰球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4栋308-A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A9KK0P。法定代表人:徐丹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寰球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裁[2020]26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支付2020年7、8月工资2587.83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主动缴纳执行款共计2637.83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2587.83元划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执行费50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本院划款凭证与其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裁[2020]26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裁[2020]26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