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世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饶汉华,男,汉族,1962年3月6日,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东门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7655208R。
法定代表人:饶霞,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雄与被执行人饶汉华、黄冈市宏升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鄂110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但2020年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民申1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和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2021年3月2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鄂110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因此本案立案执行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1102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