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
负责人李旭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李雪飞,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盂县。
被执行人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设,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雪飞、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雪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贷款余额238133.4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雪飞自动将贷款余额及利息交纳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账户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晋03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