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117号1-4层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祥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吴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祥富、吴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 214627.48元。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查封孟祥富名下的丰田牌汽车车籍档案(车牌号为黑A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我院继续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孟祥富、吴淑荣邮寄指定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孟祥富、吴淑荣未实际履行。 2021年3月8日,本院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调查,未发现孟祥富、吴淑荣名下任何财产。 2021年3月23日,本院委托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到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绥化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调查,未发现孟祥富、吴淑荣名下任何财产。 本院先后六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孟祥富、吴淑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网络银行、保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孟祥富、吴淑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孟祥富、吴淑荣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孟祥富、吴淑荣,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田 凯 审 判 员  张永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洵 书 记 员  王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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