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林阳,曾用名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林阳危险驾驶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晋05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对判决主文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林阳有缴纳的取保候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林阳的取保候审金1500元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何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