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丁禹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与被执行人丁禹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71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13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及划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因无人接收于2021年4月13日被退回。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不动产及土地登记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开设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因余额较少等原因,无冻结价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并将已扣划到的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账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
2.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保险及税务登记信息。2021年5月10日、5月17日,执行人员分别向昆明市车管所及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当地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31日,本院委托开江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丁禹龙名下位于四川省开江县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开江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但因该房产证上有多名共有人需要析产及处置成本较高等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执行到位840.09元,尚未执行到位142159.91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