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辉县市城关镇城后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传河,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辉县市百泉镇八盘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2元,由原告辉县市城关镇城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