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卿,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文,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年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经济贸易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年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上诉人陈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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