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山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国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李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薛广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刘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宫齐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苑山岳与被告王国贺、李淑侠、薛广涛、刘岩、宫齐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苑山岳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山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山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25元,由原告苑山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