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李某2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李军军与被告之女李某3于2018年农历7月经媒人朱等等介绍相识,后以彩礼186000元(实收182000),折仪14000元、二程16000元及其他物品订婚。2018年9月14日在镇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8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出生育男孩李硅涛。后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之女李某3外出不回家,原告之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就彩礼退还问题商议不下,因彩礼数额大,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某2辩称,彩礼收了128000元,李某3与李军军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三年,且生有一子,不应返还彩礼,且其现身患重大疾病,亦无力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1之子李军军与李某2之女李某3于2018年农历7月以彩礼178000元订婚,同年9月14日在镇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9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出生男孩李硅涛,2020年2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21年5月1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1之子李军军与李某2之女李某3在缔结婚姻时,李某2借婚约关系收取李某1的彩礼数额较大,给李某1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李某1要求李某2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考虑李军军与李某3共同生活时间近两年且生有孩子,彩礼返还的数额可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某2返还李某1彩礼356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计1846元,由李某1负担1476元,李某2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满龙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记员 孙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