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克立兹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史立飞。

被告:吉林省长光瑞思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802-97室。

法定代表人:赵嵩。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克立兹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光瑞思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克立兹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克立兹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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